鈞太酒藏 拾得物招領

拾得物招領注意事項

  1. 本公司經管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,其全部處理程序依民法第 803 條至第 807 條之 1 規定辦理,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。
  2. 認領由鈞太管理之遺失物,請於遺失物公告日起算180天內完成。
  3. 若遇年節、國定假日、特殊活動、天災、選舉投票⋯⋯等因素,本單位為休息日無人輪值,請於鈞太酒藏仁愛門市公告營業時間再來電聯繫。
  4. 遺失物如為寵物,本單位將聯絡政府機構核可之動物保護單位管理。
  5. 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(包括但不限於現金、珠寶、手錶、有價證券、手機、電腦等)或載有個人資料之物品(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、健保卡、駕照、信用卡等)或危險受管制及易燃物品,一律送交由當地警察機關管理。
  6. 遺失物內容如為易腐壞或不易保存之物品,可明顯判斷為廢棄物者,得於當日營業結束後以廢棄物處理,並登錄遺失物公告資訊。
  7. 認領由鈞太管理之遺失物時,需能證明為遺失物之有受領權之人,並出示有載明姓名、身分證字號之有效證件供登記核對無誤後,始得發還;若為受託代領遺失物,應出具委任書、有受領權人之身分證件、代領人之身份證件,登記核對無誤後,始得發還。